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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通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河北省通信学会 (HEBEI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缩写 HBIC。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河北省通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通信科技工作者和全省通信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通信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会员,通过创建开放的学术平台,营造适宜科技成果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学术环境,为广大通信科技工作者服务,助力通信科技创新,形成产、学、研创新体系,为通信技术发展服务,普及新技术在各领域的应用,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让学会成为科学技术发展新时代的创新先锋。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建立中共河北省通信管理局直属机关委员会第三党支部(联合党支部),上级党委:中共河北省通信管理局机关委员会。
第四条:本会自觉接受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在石家庄市青园街4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学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
(三)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四)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省内信息通信科技政策与发展规划的讨论,积极谏言献策;开展面向政府、事业单位、企业 的科技咨询服务工作;参与制订省内信息通信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在政府相关部门授权下,开展科技评价、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工作,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
(六)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开展信息通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工作;开展信息通信领域的培训工作。
(七)编辑、出版学会刊物及相关电子刊物,传播科技知识。
(八)举办通信科技展览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凡从事通信专业或与通信专业有关,并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部门和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申请入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通信科技工作者或具有相当业务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经批准可成为本会普通会员。
3、自愿申请入会,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和高级工程师职称及以上(或有相当职称),并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管理等方面等方面有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的专家,经批准可成为本会高级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批评、建议与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向理事会提名学会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8年9月12日河北省通信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