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通信技术发展服务     助力通信科技创新

助力信息通信行业发展

                                                                          河北省通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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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通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河北省通信学会 (HEBEI INSTIT UTE OF COMMUNICATION)缩写 HBI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河北省通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通信科技工作者和全省通信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学术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通信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会员,通过创建开放的学术平台,营造适宜科技成果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学术环境,为广大通信科技工作者服务,助力通信科技创新,形成产、学、研创新体系,为通信技术发展服务,普及新技术在各领域的应用,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让学会成为科学技术发展新时代的创新先锋。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石家庄市青园街458号。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河北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联合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是河北省社会组织党委。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学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
(三)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四)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省内信息通信科技政策与发展规划的讨论,积极谏言献策;开展面向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的科技咨询服务工作;参与制订省内信息通信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在政府相关部门授权下,开展科技评价、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工作,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
(六)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开展信息通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工作;开展信息通信领域的培训工作。
(七)编辑、出版学会刊物及相关电子刊物,传播科技知识。
(八)举办通信科技展览活动。​​​​​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凡从事通信专业或与通信专业有关,并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部门和社会会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申请入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通信科技工作 者或具有相当业务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经批准可成为本会普通会员。 自愿申请入会,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的副教授、副研 究员和高级工程师职称及以上(或有相当职称),并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管理等方面等方面有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的专家,经批准可成为本会高级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 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 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向理事会提名学会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 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 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 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5日河北省通信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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